国家、省、市、县有关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汇总

2020-01-05 22:33:29

201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有关扶持

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汇总

(德化县旅发委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一、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10号)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二、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二)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一)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

(二)对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土地和围填海计划指标。


四、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一)加快旅游咨询中心和集散中心、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厕所、停车场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从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到主要景区交通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开辟跨区域旅游新路线和大通道。


五、国家旅游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的指导意见


(一)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向体育旅游倾斜,推动各地加大对体育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鼓励各地将体育旅游与市民休闲结合起来,建设一批休闲绿道、自行车道、登山步道等体育旅游公共设施。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等根据自身特点,以冰雪乐园、山地户外营地、自驾车房车营地、运动船艇码头、航空飞行营地为重点,建设特色健身休闲设施。加快体育旅游景区的游客集散中心、公厕、标示标牌、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体育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旅游咨询、集散等体系为体育旅游项目提供信息咨询、线路设计、交通集散、赛事订票等服务。积极推动体育旅游保险。

(二)用足用好国家和各地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争取在用地用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税费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加大对体育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参与体育旅游产品开发和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体育旅游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发展体育旅游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地方探索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体育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资本参与体育场馆、体育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对体育旅游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体育旅游产业基金。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型运动休闲装备出口的信贷支持,鼓励体育旅游装备出口。


六、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积极发挥社会资本在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围绕重点旅游线路建设连锁经营的营地系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积极引导依托交通集散地、景区景点、各类公园、各类体育设施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特色突出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对纳入建设规划的营地,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因地制宜引导城镇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网向营地建设区延伸。在旅游扶贫重点村、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营地,可给予适当补助。大力推行《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评选一批建设经营和管理服务水平高的示范性营地。鼓励围绕营地建设,发展面向自驾游客的汽车旅馆、主题酒店、主题餐厅、主题酒吧等特色经营业态。大力推动健康休闲项目与营地的融合发展,鼓励在营地周边配套徒步、登山、骑行、垂钓、水上、冰雪、航空、赛车、马术等户外运动设施及服务。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将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纳入营地服务范围。

(二)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租赁产业,促进落地自驾游发展。支持租赁企业完善服务网络,通过加入连锁租赁、协作网络等方式,开展异地还车业务。鼓励智能出行服务企业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出台旅居车租赁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旅居车租赁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鼓励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自行式和拖挂式旅居车租赁业务。引导自驾车旅居车租赁企业开展网络预订、支付等业务,规范自驾车旅居车租赁程序和手续。积极发展全地形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休闲运动用车租赁,为自驾游活动提供多种选择。

(三)加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人才培养,鼓励旅游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营地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专业化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旅游职业院校和旅游培训机构加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领域服务人才培训。鼓励品牌性营地经营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自驾游俱乐部等进行连锁经营、托管经营和线上线下组合式经营,提高网络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经营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自驾游保险产品。建立健全自驾车旅居车露营行业组织,筹组中国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联盟。加快制订出台《自驾游领航员服务质量要求》等系列行业标准,提升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组织和运管水平。

(四)把旅居车纳入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旅居车和相关零配件制造技术标准体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前提下,鼓励旅居车生产、装饰、展销,畅通旅居车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渠道,拓展旅居车产业链。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驾车旅居车装备、营地设施、户外运动装备等自主研发,并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兼并收购国外先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或开展合资合作经营。

(五)举办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博览会,大力推广具有自主品牌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等各类户外用品和露营生活方式,培育新消费。传播推广自驾车旅居车旅游文化,开展自驾游精品线路等推介活动,发挥精品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自驾车和旅居车旅游协会、露营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自驾游活动。鼓励开展自驾游主题展览、比赛、节庆等地方性节事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营地网络开展汽车集结赛事活动,推广精品自驾车线路。积极培育青少年露营文化,大力倡导文明旅游。

(六)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规划、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供的,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宜以招标方式实行长期租赁或者先租后让;其他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已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七)中央财政加大对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营地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自驾游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营地的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向营地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信用状况好、有资源或品牌优势的自驾游运营企业,鼓励金融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旅规【2016】278号)


(一)旅游重点项目资金

1.竞争性扶持重大项目,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竞争性扶持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旅产〔2016〕239号),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下达。

2.武夷新区旅游专项:采取因素分配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夷新区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24号)要求,用于符合武夷新区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的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区市旅游财政部门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3.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采取因素分配法,用于支持《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中明确、符合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的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财政部门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4.景区提升:采取项目分配法,根据《福建省旅游景区创新提升2015-2017年行动方案》(闽旅办〔2015〕236号)要求,重点用于4A级以上景区和拟创建5A级景区的旅游产品、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重点扶持景区提升项目,其中:松溪景区提升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政和、长汀、寿宁(下党村)、泰宁景区提升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采取项目分配法,用于符合《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的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补助。

6.自驾车(房车)露营地:采取项目分配法,对符合国家《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GB/T 31710.2-2015)标准要求建设的自驾车(房车)露营地项目给予补助,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7.旅游厕所: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年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的数量(详见附件3),对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并于2017年内建成的旅游厕所予以补助,对每座新建旅游厕所补助不超过6万元、每座改扩建旅游厕所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1.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的数量(详见附件4),用于符合《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和《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与服务规范》(闽旅法〔2014〕252号)标准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乡村旅游特色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每个乡村旅游休闲集镇项目补助不超过40万元,每个特色村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项目向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倾斜。

2.旅游扶贫。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设区市旅游扶贫村的数量(详见附件5),用于扶持2017年省级旅游扶贫重点村的旅游规划、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每个省级旅游扶贫重点村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省定旅游扶贫示范村(如下党村)予以重点补助。

3.红色旅游。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设区市红色旅游项目的数量(详见附件6),用于扶持2017年各类重点红色旅游景区(包括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至少补助1个项目。

(三)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1.全域旅游:对2017年评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补不超过300万元,2017年评上省级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补不超过150万元,主要用于全域旅游县(市、区)的旅游产品、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A级景区奖。对2017年新评定的国家5A级景区每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国家4A级景区每家奖励不超过30万元。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新评定国家5A级景区每家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新评定国家4A级景区每家奖励不超过60万元,用于景区旅游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国家级品牌奖。对2017年新评定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用于旅游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旅行社百强奖。对2017年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每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13-2017年连续5年保持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用于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

5.旅行社入闽旅游奖励:

(1)包机入闽旅游奖。旅行社包租100座及以上客机,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入闽旅游,且境外游客上座率占飞机座位数的80%以上,1架次奖励2万元;组织接待省外游客入闽旅游的,奖励减半。

包专列入闽旅游奖。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组织接待省外游客入闽旅游,1趟次奖励3万元。

包邮轮旅游奖。包租邮轮组织接待游客自福建港口始发环海峡、赴境外旅游,吨位数在4万总吨至7万总吨的,每航次补助10万元;7万总吨以上的,每航次补助15万元。

(2)入闽旅游奖。旅行社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旅游者,在我省游览至少1个以上国家5A级景区(包括湄洲岛和平潭,不含厦门市)的,不含一日游游客,可申请入闽旅游奖。其中:

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入闽,当年(1月份到12月份,下同)总量超过1000(含)人次,游览1个5A级景区,最高奖励20元/人次;游览2个(含)以上5A级景区,最高奖励40元/人次。

组织接待省外游客入闽,当年总量超过10000(含)人次,游览1个5A级景区,最高奖励10元/人次;游览2个(含)以上5A级景区,最高奖励20元/人次。

(3)省外游客经平潭口岸赴台旅游奖。旅行社组织接待省外游客以团组形式经平潭口岸赴台旅游,并在平潭过夜的,可申请最高100元/人次的补贴。该奖励可与上述第(2)款入闽旅游奖重复计算。

(四)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1.宣传营销奖补:采取因素分配法,对县(市、区)旅游部门开展“清新福建”旅游品牌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给予奖补(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其中:扶贫县(市、区)每家奖补10万元,其他县(市、区)每家奖补6万元。

2.参展补贴: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参加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的国际、国家或外省旅游节庆、展会活动,由省旅游局统一承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的展位费和布展费。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23 号)


(一)支持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由政府组织或参股设立旅游专业担保公司,以及由小微企业、经营户互助设立担保基金,丰富旅游小微企业贷款增信模式,增加旅游业发展信贷投入。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


(一)打响“清新福建”旅游品牌,积极拓展入闽旅游市场,扩大线路宣传和组织,做大做强旅游产业。重点打造养生休闲游、海洋文化游两大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邮轮游艇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加快旅游集散和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公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大武夷旅游区、海丝文化旅游区、福建土楼文化旅游区等十大旅游产业集聚区。推动闽台旅游深度融合,构建“环海峡旅游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建设海丝旅游核心区。

(二)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服务业企业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四)鼓励高等学校与服务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经省教育厅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十、泉州市旅游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创建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通知


对新获评的3A级及以上景区、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A级景区:新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评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新获评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评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评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德政〔2016〕171号)


(一)旅游产品建设(不包括旅游地产项目)

1.旅游项目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森林疗育、休闲农庄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及新业态旅游项目,年初列入项目计划且当年基础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取财政补贴或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投资方自行选择一种,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一是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二是采取贴息贷款方式,经认定,银行贷款投入该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给予补助。

2.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被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40万元,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符合《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集镇(村)综合评价指标》的乡村旅游特色集镇,一次性补助不多于40万元;特色村一次性补助不多于20万元。

5.年初列入乡村旅游、休闲农庄示范项目的,编制旅游规划,经评审通过,一次性给予编制费用30%的补助,每个项目不超10万元。

6.被评为省级观光工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另行商定。

以上补助资金应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休闲农庄、民宿标准另行制定。

(二)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8.露营地建设达《省级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一类、二类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9.获评3A、2A、1A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0.年初纳入补助计划,新建、拓宽从主要交通干道通往景区(点)道路硬化宽度6.5米以上的(不包含路肩),经交通部门验收后,每公里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建、拓宽景区内道路硬化宽度5米以上的(不包含路肩),经交通部门验收后,每公里一次性补助5万元。

11.开通建设旅游县外客源地至景区的直通车,每周不少于2趟且开通满一年的,经认定,每年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12.荣膺县内第1家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荣膺前3家四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奖励;前2家获评省级特色主题酒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在县域内注册成立并获评省5A、4A、3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4.获评省级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品牌营销

15.经认定旅游企业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包括厦门电视台)播放旅游形象广告片,并体现“润养德化”等全县旅游形象统一标识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5%予以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旅游企业在旅游客源地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经认定,单次宣传促销活动实际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旅游企业在县外高速公路、大城市、机场、车站等设立包含“润养德化”等全县旅游形象统一标识的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经认定,实际广告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的奖励。

18.旅行社每年招徕、接待入德县外游客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在德化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下同)的每人次奖励10元,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5元,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

19.旅游商品获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旅游人才建设

20.对获得全国、省级优秀导游员的个人进行表彰,并在德化县内从事旅游服务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外语导游员资格的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

21.对在德化县内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全国、省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企业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奖5000元、银奖3000元、铜奖1500元;获省级金奖1000元、银奖800元、铜奖500元。

22.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并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普通导游员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500元的奖励。